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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5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润生滥用职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润生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5刑初12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润生,男,出生于福州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人民政府林业站站长兼马尾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家住福州市晋安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黄胜利,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润生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鉴定部门没有明确认定林木的损失数量,该案造成的损失后果没有查清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以鉴定部门没有明确认定林木的损失数量,该案造成的损失后果没有查清为由,在宣告判决前撤回起诉,符合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瑞峰人民陪审员  李洪艳人民陪审员  陈岩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高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