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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4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捷银行卡纠纷2016执437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437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东,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捷,住所地广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李捷信用卡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捷偿还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李捷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情况,表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43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琼代理审判员  陈文超代理审判员  李晓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洁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