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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辖终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476号上诉人(��审被告):熊某,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上诉人熊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民初3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隧道局二处东院,作为上诉人曾经的经常居住地的情况已经消失,上诉人曾经办理过暂住证明,但该暂住证已经过期。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熊某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隧道局二处东院,上诉人虽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云阳县,但与其提供的证据不符。故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韩景录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呼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