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恢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黄梅珠、崔绍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梅珠,崔绍驱,陆娟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恢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梅珠,女,汉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委托代理人:张家华,系广东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绍驱,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陆娟娜,女,汉族,1966年4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陆娟娜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3号西樵滨江花园滨城1座907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冯载勋执行员  杨宇鹏执行员  黄钻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达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