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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见进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见进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2刑初38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见进,男,1970年3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该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许尧,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6】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见进犯行贿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见进及其辩护人许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见进在无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承揽日照第五中学、日照实验高级中学、日照港中学学生作业本、教辅资料等印刷业务的非法利益,给予日照第五中学校长尹某、副校长高某、日照实验高级中学副校长刘某、日照港中学校长王家庆等国家工作人员现金、购物卡、加油卡等财务,价值共计人民币59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春节前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刘见进为谋取承揽日照港中学作业本、教辅资料等的印刷业务,非法给予王家庆现金18800元。(1)2012年春节前,刘见进在日照港中学王家庆的办公室,非法给予王家庆现金人民币5000元;(2)2013年春节前,刘见进在日照港中学王家庆的办公室,非法给予王家庆现金人民币5000元;(3)2014年春节前,刘见进在日照港中学王家庆的办公室,非法给予王家庆现金人民币3800元;(4)2016年春节前,刘见进在日照港中学王家庆的办公室,非法给予王家庆现金人民币5000元;2、2013年9月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刘见进为谋取承揽日照第五中学作业本、教辅资料等的印刷业务,非法给予高某现金、加油卡等财务,价值共计7000元;(1)2013年9月,刘见进在日照第五中学高某的办公室,非法给予高某价值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2)2014年中秋节前,刘见进在日照第五中学高某的办公室,非法给予高某价值15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3)2015年春节前,刘见进在日照第五中学高某的办公室,非法给予高某价值1000元的日照百货大楼购物卡;(4)2015年5月,刘见进在日照第五中学高某的办公室,非法给予高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5)2015年中秋节前,刘见进在日照第五中学高某的办公室,非法给予高某价值15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6)2016年春节前,刘见进在日照第五中学高某的办公室,非法给予高某价值1000元的日照百货大楼购物卡。3、2014年6月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刘见进为谋取承揽日照实验高级中学作业本、教辅资料等的印刷业务,非法给予刘某现金、加油卡等财务,价值共计14000元。(1)2014年6月,刘见进在日照实验高级中学西校区刘某办公室内,非法给予刘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2)2014年中秋节前,刘见进在日照实验高级中学西校区刘某办公室内,非法给予刘某价值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3)2015年春节前,刘见进在日照实验高级中学西校区刘某办公室内,非法给予刘某价值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4)2015年6月份,刘见进在日照实验高级中学西校区刘某办公室内,非法给予刘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5)2015年中秋节前,刘见进在日照实验高级中学西校区刘某办公室内,非法给予刘某价值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6)2016年春节前,刘见进在日照实验高级中学西校区刘某办公室内,非法给予刘某价值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4、2015年春节前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刘见进为谋取承揽日照第五中学作业本、教辅资料等的印刷业务,非法给予尹某现金20000元。(1)2015年春节前,刘见进在日照第五中学尹某办公室内,非法给予尹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2)2016年春节前,刘见进在日照第五中学尹某办公室内,非法给予尹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家庆、尹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见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见进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刘见进行贿线索系公诉机关在办理高某、尹某等人涉嫌受贿案中发现,掌握了被告人刘见进为谋取承揽日照第五中学印刷业务,非法给予高某、尹某等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办案民警到海德名庭小区将被告人刘见进带至办案区进行询问,刘见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对高某、尹某行贿的事实,并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对刘某行贿的事实。2016年6月23日15时许,宣布对被告人刘见进涉嫌行贿罪一案立案,后被告人刘见进供述了全部行贿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见进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请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等”的辩护意见。该事实还有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书,发破案经过,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日照市工商局的证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等书证,证人王家庆、高某、刘某、尹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见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见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见进向多人行贿,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见进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部分行贿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刘见进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见进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苏 瑞人民陪审员 丁昌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秀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