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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6行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铁林辉与孟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林辉,孟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06行初73号原告:铁林辉,男,1996年2月8日生,回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孟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城黄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4576227-X。法定代表人:谢蓓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于朝阳,男,汉族,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吕交通,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铁林辉诉被告孟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铁林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铁林辉负担。审 判 长 卢 鹏代审 判员 梁高伟人民陪审员 席中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峻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