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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高俊龙与XX永、王德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80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2年3月16日,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11月25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2年10月6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7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