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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高玉敏、林成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敏,林成展,李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玉敏,女,汉族,1977年10月2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林成展,男,汉族,1965年1月8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李丽娜,女,汉族,1960年2月20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高玉敏与林成展、李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对林成展、李丽娜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调查,已扣划银行存款20877.92元,未发现林成展、李丽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高玉敏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高玉敏的债权为2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