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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余安非贩卖毒品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安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659号被执行人余安非,男,汉族,无固定住址。我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了执行余安非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藏0102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6年3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受理案件后,我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余安非的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无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余安非无固定住址,出狱后去向不明。因本案暂时无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到有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02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格桑坚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昂汪次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