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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3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3执322号刘劲巍,男,永清县后奕镇坚固庄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张伟,男,永清县后奕镇白雁口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刘劲巍申请被执行人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3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劲巍与被执行人张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3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劲巍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伟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志刚审判员  马敬微审判员  于福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颜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