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恢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献县兴利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兴利建筑材料租赁站,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献县兴利建筑材料租赁站。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献县兴利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8341.45元,现本院已将案款退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管露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