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469号原告刘某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李宝山,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甲,女,现住山西省阳泉市。被告刘某乙,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刘某丙,女,现住山西省阳泉市。被告刘某丁,女,现住山西省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刘某甲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2元减半收取1661元,由原告刘某某、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米丽宏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代理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