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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润娴与胡永强、邱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润娴,胡永强,邱春梅,李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3889号原告张润娴,女,1974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胡永强,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邱春梅,女,汉族,1975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李小梅,女,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原告张润娴与被告胡永强、邱春梅、李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张润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而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润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付晓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