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1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林均良与徐德成、文秀兰、孙建华合同纠纷2016民初1134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均良,徐德成,文秀兰,孙建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1347号原告:林均良,台湾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熊树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德成,台湾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文秀兰,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第三人:孙建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本院受理原告林均良诉被告徐德成、文秀兰,第三人孙建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均良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均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均良撤回对被告徐德成、文秀兰及第三人孙建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383元,由原告林均良负担。审 判 长 周 蕾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