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1民初1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林均良与徐德成、文秀兰、孙建华合同纠纷2016民初1134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均良,徐德成,文秀兰,孙建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1347号原告:林均良,台湾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熊树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德成,台湾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文秀兰,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第三人:孙建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本院受理原告林均良诉被告徐德成、文秀兰,第三人孙建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均良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均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均良撤回对被告徐德成、文秀兰及第三人孙建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383元,由原告林均良负担。审 判 长  周 蕾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