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汇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东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汇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东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1415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汇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大伟。被告:赵东星,男,民族、出生日期不详,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天馨中央商务社区。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汇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东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汇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东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伊���满族自治县汇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哲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