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9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永宁县望远镇宏达石业与宁夏阳海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宁县望远镇宏达石业,宁夏阳海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宁夏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9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永宁县望远镇宏达石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经营者历文明,男,汉族,1952年7月30日出生,黑龙江省克东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执行人宁夏阳海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宁夏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满智位,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的永宁县望远镇宏达石业与宁夏阳海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6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永宁县望远镇宏达石业支付石材款188541元,违约金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2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028元,合计213891元。未执行标的2138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永宁县望远镇宏达石业与被执行人宁夏阳海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无需本院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天成代理审判员 路 玮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