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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1270号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街。法定代表人:王平,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禹,联社职员。被告:杨菊,女,汉族,生于1985年6月1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薛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