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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李兴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兴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009号罪犯李兴安,男,汉族,初中文化,1967年7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4日作出(2000)徐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兴安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作出(2002)苏刑执字第75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兴安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院又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84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兴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1月4日、2010年4月13日、2012年10月10日、2015年2月5日作出(2007)宁刑执字第8188号、(2010)宁刑执字第2520号、(2012)宁刑执字第7863号、(2015)宁刑执字第908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李兴安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李兴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李兴安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兴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兴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六日(刑期至2016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