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6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宫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宫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3民初6234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宫某1,男。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宫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宫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宫某2由原告自行抚养。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5月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宫某2,现年6岁。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以致感情破裂,无法一起生活。被告宫某1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5月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宫某2,现年6岁。双方自2011年分居生活至今,婚生女宫某2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审理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因家务琐事相处不睦,双方分居已五年之久,未互尽夫妻义务,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宫某1离婚。二、婚生女宫某2由原告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海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炎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