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行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重庆公众河流环保文化中心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公众河流环保文化中心,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5行初329号原告重庆公众河流环保文化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负责人余剑锋,主任。委托代理人骆礼全,男,1949年10月8日生,汉族,该中心工作人员,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罗清泉,区长。委托代理人廖娜,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公众河流环保文化中心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重庆公众河流环保文化中心以已经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友好协商,且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已经有所作为并积极处理出现的问题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公众河流环保文化中心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公众河流环保文化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公众河流环保文化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冉崇高代理审判员 张应洪代理审判员 赵 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素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