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4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佰星、任明德等与梁永周、合肥雁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佰星,任明德,张克强,XXX,梁永周,合肥雁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4114号原告:张佰星,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任明德,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张克强,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谯城区。原告:XXX,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述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永周,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合肥雁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新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佰星、任明德、张克强、XXX诉被告梁永周、合肥雁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佰星、任明德、张克强、XXX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佰星、任明德、张克强、X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