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馨月与烟台润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馨月,烟台润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699号申请执行人:张馨月。委托代理人:张波。被执行人:烟台润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世回尧办事处北200米。法定代表人:董株利,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昕弘,烟台润鼎置业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迟宗媛,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张馨月与烟台润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