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02刑初296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6〕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乐山市市中区关庙乡方向沿关牟大道往牟子镇方向行驶。21时许,当车行驶至关牟大道龙马路10KV槐子村7社0.4KV8#电杆外路段时,与同向在前的行人李某甲相撞,造成李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当日22时08分,民警将王某甲带至医院提取血液。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98毫克/100毫升。经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在事故中无责任。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的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就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实际支付赔偿款70000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对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王某甲宽大处理,免予刑事处罚。诉讼中,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乐山市卫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120”报警记录的回函,取保候审决定书;证人王某乙、李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被害人户籍证明、被害人家属出具的收条、谅解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甲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书、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甲所驾驶摩托车的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笔录及送达回证;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醉酒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社会调查意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子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