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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异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异议人辛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显如,叶锋,宿迁市佳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异36-1号异议人辛显如,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汶上县。申请执行人叶锋,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宿迁市佳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双庄街徐淮路南。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敬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锋与被执行人宿迁市佳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佳建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辛显如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佳建房地产公司的房产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辛显如称,2015年2月17日异议人辛显如与被申请人宿迁市佳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申请执行人叶锋也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约定佳建房地产公司向异议人出售其开发的位于金乡县肖云镇肖云社区凤凰小镇1幢10号门面房,价款22万元,我已经付清了房款,叶锋无权申请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异议人辛显如同上提交了《合同书》、《收据》等证据复印件。申请执行人叶锋辩称,异议人辛显如没有支付购房款,异议人辛显如提供的合同和收款收据显示收款方式是“抵工程款”。异议人辛显如提出执行异议证据不足,理由不当,应予驳回。本院查明,2015年2月17日,异议人辛显如与佳建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书》,辛显如购买了佳建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肖云镇肖云社区凤凰小镇东门市10号门面房。申请执行人叶锋作为经办人也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显示“抵工程款、已付清,房款已付清”等字样。佳建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收条显示“收款方式:抵工程款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元正”。被执行人佳建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2016)鲁0828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锋申请本院作出(2016)鲁0828执93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金乡县肖云镇凤凰东门市10号门面房。本院认为,异议人辛显如与被执行人佳建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申请执行人叶锋在合同上签字认可,申请执行人叶锋再申请查封肖云镇肖云社区凤凰小镇东门市10号门面房不当。异议人辛显如的异议理由成立,其异议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金乡县肖云镇肖云社区前凤凰小镇东门市10号门面房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树青审判员  王明伟审判员  张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雪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