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4民初6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姚学锋与刘保安、赵巧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学锋,刘保安,赵巧莲,刘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6094号原告:姚学锋,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刘保安,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赵巧莲,女,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刘XX,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学锋诉被告刘保安、赵巧莲、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学锋负担。审判员 常 菲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冲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