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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53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唐聪与成都市贝迪森家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聪,成都市贝迪森家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5399号之三原告:唐聪,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天舒,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贝迪森家私厂。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九江镇五桐村二、三社。负责人:杨光。原告唐聪诉被告成都市贝迪森家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0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唐聪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聪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计351元。审 判 长  钟 建人民陪审员  吴三立人民陪审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