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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民初5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昌吉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张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5131号原告:昌吉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宁边西路老工行办公楼。法定代理人:雷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涛,男,汉族,1968年9月25日出生,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吉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