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朱厚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厚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3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厚金,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住山东省茌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9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公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厚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金、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厚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朱厚金驾驶鲁P×××××号小型轿车,沿山东省茌平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国道309线茌平段634KM+100M处时,与路边的娄某、谢某及王某相撞,造成娄某、谢某死亡,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厚金弃车逃逸,并于当日17时25分许到交警部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朱厚金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鲁P×××××号小型轿车案发时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谢某、娄某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朱厚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分别与被害人谢某、娄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谢某、娄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朱厚金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厚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谢某2、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法医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毒物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朱厚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厚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案发后,被告人朱厚金主动到茌平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被告人朱厚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厚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 博人民陪审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吴栋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毕少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