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4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与张德科、冯红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张德科,冯红玲,张学州,卜少阳,刘提干,严兰霞,张国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4958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住所地滑县半坡店乡半坡店村。负责人祁胜涛,职务主任。被告张德科,男,1979年6月4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冯红玲,女,1976年6月4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张学州,男,1955年3月3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卜少阳,男,199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刘提干,男,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严兰霞,女,1967年3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张国亮,男,1964年9月7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与被告张德科、冯红玲、张学州、卜少阳、刘提干、严兰霞、张国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退还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曙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