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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执1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罗明成、陈章秀、黄丽、罗诗婷、罗皓杰与陈海波、王益荣、王怀成、赵帅、张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成明,陈章秀,黄丽,罗诗婷,罗皓杰,陈海波,王益荣,王怀成,赵帅,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成明,男,生于1951年1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陈章秀,女,生于1953年9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黄丽,女,生于1988年9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罗诗婷,女,生于2011年3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罗皓杰,男,生于2012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陈海波,男,生于1977年8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王益荣(又名王荣),男,生于1970年6月11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王怀成,男,生于1987年12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赵帅,男,生于1988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张波,男,生于1986年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了罗明成、陈章秀、黄丽、罗诗婷、罗皓杰申请执行陈海波、王益荣、王怀成、赵帅、张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陈海波、王益荣、王怀成、赵帅、张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海波、王益荣、王怀成、赵帅、张波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陈海波现在服刑,其名下有住房一套位于广安市广安区龙,抵押借款本金250000元。被执行人王益荣、王怀成、赵帅、张波无房产,被执行人王怀成有别克小型轿车一辆已查封并锁定,但至今未找到该车;被执行人陈海波、王益荣、赵帅、张波无车辆。申请执行人罗明成、陈章秀、黄丽、罗诗婷、罗皓至今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海波、王益荣、王怀成、赵帅、张波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幺林审判员  熊昌学审判员  李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