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柳州顺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汝廷、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顺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汝廷,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928号申请执行人柳州顺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汝廷。被执行人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关于柳州顺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汝廷、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8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汝廷,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汝廷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解放北路3号新大地商厦8层2、3号房屋、柳州市飞鹅路123号银兴商业城富荣城写字楼一层120、121、122号房屋、柳州市体育路6号桂中别墅区5、6号房屋。二、被执行人黄汝廷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黄汝廷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