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与白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白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1001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负责人:曹科龙,职务经理。被告:白宁。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与被告白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白宁的住址不准确,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忠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志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