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5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与曹跃,曹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曹跃,曹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54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1128号,统一社会代码91500114711694184P。负责人:龚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康,该行职工,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黄小兵,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曹跃,男,生于1988年2月10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曹路,男,生于1990年1月2日,住重庆市黔江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建军,男,生于1965年2月17日,现住址与曹跃、曹路相一致,系曹跃、曹路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与被告曹跃、曹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 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芳萍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