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天瑞诉孙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瑞,孙琪,林春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8民初2253号原告:王天瑞,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特别授权),山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琪,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春宣,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天瑞与被告孙琪、林春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天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琪、林春宣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天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7日,被告孙琪从原告王天瑞处借到现金23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2016年1月7日前还清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二被告拒不偿还,特提起诉讼,请公断。被告孙琪未作答辩。被告林春宣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孙琪的父亲孙某系朋友,二被告系夫妻。2014年,被告孙琪向原告借现金60000元,并约定利率为月息1.5分。后被告孙琪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2015年7月7日,原、被告经结算后,被告孙琪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条,保证条载明:保证条2015.7.7号-2016.1.7号六个月时间还清欠王天瑞剩余欠款贰万叁仟元整(本金)孙琪2015.7.7。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保证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该两份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孙琪、林春宣系夫妻及被告孙琪欠原告借款23000元的事实。被告孙琪、林春宣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孙琪欠原告借款23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依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孙琪偿还借款。被告林春宣与孙琪系夫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孙琪、林春宣共同偿还借款23000元,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琪、林春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天瑞借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孙琪、林春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红梅人民陪审员 孙 云人民陪审员 赵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