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刘晓权与王华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权,王华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798号原告刘晓权,男,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王鹏明,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滨,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华杰,男,汉族,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邹拥军,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晓权与被告王华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盛卫国人民陪审员 曲忠香人民陪审员 高淑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毕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