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安徽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洪、李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洪,李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3民初2792号原告:安徽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175304E。法定代表人:恽天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莉,公司员工。被告:汪洪,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医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李梦,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医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洪、李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顺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