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亚娟与袁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96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3月15日,初中文化。被告袁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9日,初中文化。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继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