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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亚娟与袁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96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3月15日,初中文化。被告袁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9日,初中文化。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继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