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1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周明官与李枚芳、覃清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官,李枚芳,覃清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官,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李枚芳(曾用名李梅芳),女,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覃清松,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明官与被执行人李枚芳、覃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覃清松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覃清松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桂R×××××号)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被执行人覃清松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覃清松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覃清松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冯满芝审 判 员 杨礼添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覃文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