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行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龚士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6行初161号原告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观景路中段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2027603073。法定代表人宋昌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兰,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小西门大有正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8422-9。法定代表人刘辉,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云,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第三人龚士坪,男,汉族,1981年10月9日生,住湖北省房县。委托代理人张国初,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