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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执行肖世捍与被执行人徐大洲、张慧萍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世捍,徐大洲,张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1485号申请执行人:肖世捍,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徐大洲,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张慧萍,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案在执行肖世捍与被执行人徐大洲、张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世捍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东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