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行再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与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审判监督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钟祥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鄂行再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71号。法定代表人陈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华,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承天大道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琳,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生兵,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公司)因诉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注销登记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中行终字第000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鄂行申9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之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2月28日,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向东星公司作出《关于注销原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阳春白雪城)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函》(钟土资函(2014)18号)。东星公司不服,诉请撤销该行政行为。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鄂钟祥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驳回东星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东星公司负担。东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荆门中院二审判决认定,2003年3月30日,钟祥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钟祥旅游开发建设合同书》,约定钟祥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钟祥市境内显陵、大洪山(黄仙洞)、温峡等三个景区内符合《钟祥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未开发项目供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经营、管理。该合同书上写明的“1、显陵景区:显陵游客中心,占地100亩,莫愁湖大酒店(准四星级),占地200亩”。2003年6月,钟祥市人民政府向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颁发钟国用(2003)字第2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的土地使用者为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阳春白雪城),座落为郢中镇皇城村,用途为旅游业,使用权面积为捌万叁仟柒佰玖拾玖平方米,填证机关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时间为2003年6月24日。该证其余地方均为空白,无内容。2011年4月18日,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向钟祥市人民政府呈报《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注销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阳春白雪城)土地使用权证的请示》(钟土资文(2011)50号)。同年5月7日,钟祥市人民政府向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钟祥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阳春白雪城)土地使用权证的批复》(钟政函(2011)28号)。2014年2月28日,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向东星公司作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注销原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阳春白雪城)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函》(钟土资函(2014)18号)。另查明,2006年12月27日,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东星公司。荆门中院二审认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具有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行政登记有关工作的职责。《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本案中,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发现钟国用(2003)字第26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该证所登记记载的面积没有实际地块,属于错误的登记行为,在报经钟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注销原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阳春白雪城)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函》(钟土资函(2014)18号),书面通知东星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手续,并告知逾期不办理的法律后果。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同时,钟土资函(2014)18号函是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更正登记的行为,并非行政处罚行为,东星公司认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告知及听证的程序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东星公司负担。东星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钟国用(2003)字第26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面积并非没有实际地块。请求再审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再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具有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注销登记的法定职责。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发现钟国用(2003)字第26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面积没有实际地块,属于错误登记,在报经钟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注销原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阳春白雪城)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函》(钟土资函(2014)18号),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东星公司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东星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其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中行终字第00057号行政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辅伦审判员  徐 飞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