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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平留民与席新明、黄占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留民,席新明,黄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329号申请人平留民,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席新明,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黄占霞,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平留民诉席新明、黄占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义民初字第7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席新明、黄占霞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平留民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11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违反执行和解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照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