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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张文龙与汪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龙,汪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5民初3346号原告张文龙,1945年4月20日生,居民,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陈其海,居民。被告汪文龙,1964年9月14日生,居民,住建湖县上冈镇。原告张文龙与被告汪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进行审理。原告张文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其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文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龙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欠款3万元,利息从借款之日期到还清止,月利率按1.5%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1分,其后被告尚能按约支付利息。2014年7月24日被告重新打了借条,约定月息1.5分,但被告之后未能还款付息,原告遂诉至本院。被告汪文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汪文龙向张文龙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张文龙人民币叁万元正。(月息1.5分计算)¥30000.00,今借人:��文龙,2014年7月24日。”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及时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汪文龙借款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采信。现原告主张返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月利率1.5%,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现主张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汪文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文龙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14年7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汪文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0×××21)审 判 长  赵涌代理审判员  陈浩人民陪审员  王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商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