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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申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傅某1与被申请人付某以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傅某2、富某1、富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傅某1,傅某2,富某1,富某2,付某,傅某1,傅某2,富某1,富某2,付某,傅某1,傅某2,富某1,富某2,付某,傅某1,傅某2,富某1,富某2,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申1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傅某1,女,汉族,1954年4月17日出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某,女,汉族,1958年6月2日出生,齐齐哈尔华安建筑公司木制厂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傅某2,女,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退休工人,住齐齐哈尔市。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富某1,男,汉族,1960年3月17日出生,退休工人,住齐齐哈尔市。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富某2,女,汉族,1956年8月20日出生,退休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强街道十委5组站北街*****号。再审申请人傅某1因与被申请人付某,以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傅某2、富某1、富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2民终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傅某1申请再审称:父亲在付某处生活五年期间的日常开销和看病费用,已从父亲的存款7.2万元中扣除,那么,父亲生前五年的工资收入就应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分配,现全部却由付某占有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付某提交意见称:父亲的工资收入少,已用于日常的护理、生活以及其他开销。傅某1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时,傅某1等原告已明确提出了继承分割其父亲生前五年工资收入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均予以了审理并判决,故本案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除参照遗产分配的富荣生去世后由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63212.04元外,傅某1等主张分割的财产还有富荣生生前五年的工资收入以及存款72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从存款72000元中扣除的仅有由付某提供的证据证实的富荣生的医疗费、就医交通费、住院期间的其他费用以及丧葬费等费用,并不包括生活开销和日常护理费用。本案中,不可否认的是,富荣生随付某生活五年期间生活开销的存在,以及日常专人护理的事实,且傅某1无证据证实其父亲生前五年工资收入尚有剩余款的存在,故本案一、二审未予支持其分配富荣生生前五年工资收入的诉求,并无不当。综上,傅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傅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路兴东审判员  王一帆审判员  张淑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怡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