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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6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姑苏区梅舍居房产中介咨询服务部与鲁莺、孙素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姑苏区梅舍居房产中介咨询服务部,鲁莺,孙素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6367号原告:姑苏区梅舍居房产中介咨询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普福寺弄27-5号。经营者:陈建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耀文,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宏,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鲁莺。被告:孙素珍。原告姑苏区梅舍居房产中介咨询服务部与被告鲁莺、苏州孙素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姑苏区梅舍居房产中介咨询服务部于2016年10月2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姑苏区梅舍居房产中介咨询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5元,由原告姑苏区梅舍居房产中介咨询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春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佳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