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执1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关于肖伟与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11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伟,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1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伟。被执行人高军。本院执行的肖伟与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据以执行的(2016)冀0828民初1805号民事裁定书被本院以(2016)冀0828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变更。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8执1109号执行裁定书扣划高军名下的存款实际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森鼎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肖伟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即日内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森鼎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返还26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郑国杰代理审判员 丁会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