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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1276号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象丰、朱新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象丰,朱新正,孙风华,朱连玉,李象兑,苗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27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16569687-8.

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象丰、朱新正、孙风华、朱连玉、李象兑、苗玉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寿田商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峰山执行员  徐西康执行员  王金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