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京山红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淮安御林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京山红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淮安御林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1445号申请执行人京山红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法定代表人丁红建,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御林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黄丽凤,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京山红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淮安御林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土地、车辆、房管、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由于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凌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