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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秀波与康伟、林士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波,康伟,林士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545号申请人李秀波,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康伟,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林士英,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2016年10月13日本院受理了李秀波申请执行康伟、林士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545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金 戈审判员  王立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田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