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知民初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北京瑞德埃克森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与郑州飞龙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德埃克森医疗投资有限公司,郑州飞龙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01342号原告:北京瑞德埃克森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京密路马坡段西侧。法定代表人:任嵩,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江,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占元,北京戈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告:郑州飞龙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国槐街8号火炬大厦A1502。法定代表人:张新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士海,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路平,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瑞德埃克森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飞龙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瑞德埃克森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瑞德埃克森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瑞德埃克森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北京瑞德埃克森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磊审 判 员 祝正涵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向云 更多数据: